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-康皓智律師經驗談
一、前言 家應是避風港,父母亦應是屹立不搖的燈塔,在黑暗中指引子女成長。 然 而,社會上的故事卻不盡然如此,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所在多有。 有些子女 一輩子未 曾與父母打過幾次照面,成長軌跡父母也未曾參與。 父母再次 出現 在子女生命中,是 一份冷冰冰的公文,一份社會局要求扶養 目前安置在 療養 院 的父母 - 那個既熟悉又陌生 的名字。 為什麼要 ? 憑甚麼要 ? 每個子女收到這份公文心中不斷吶喊,不敢相信那個年幼期盼出現 的人, 竟然以這樣的方式現身,於是上網找尋子女免除扶養義務關鍵字,這才發現, 法律有著人性化的規範 - 子 女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。 二、法律規定 民法第 1118 條之 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 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 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。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。 前二項規定,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 不適用之。 ⧭ ( 筆者解釋 ) 依照民法第 111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與同條第 2 項,倘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,且情節重大,可以免除扶養義務。法律上要證明無正當理由且情節重大。 三、判決分享 ( 一 ) 筆者處理之判決如下 裁判字號: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6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: 107.01.30 裁判案由: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全文: 臺灣高雄少年